兒子去世如何分配財產

兒子去世如何分配財產

一、兒子去世如何分配財產?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同等地位的繼承權。

如兒子已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收入,即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屬於配偶,一半屬於逝者的遺產。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1130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什麼情況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但屬於正當防衛的除外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其行爲必須是以剝奪被繼承人之生命爲目的,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實施的不法行爲雖爲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爲,但不以剝奪其生命爲目的,則尚不能構成殺害行爲。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出於爭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與其居於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或先於其繼承順序之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所謂虐待,是指對被繼承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虐待以情節嚴重爲喪失繼承權之要件,而情節是否嚴重,應以客觀情況決定,即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不得基於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因虐待行爲從客觀情況來看爲情節嚴重,而被繼承人不以之爲嚴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繼承;而如果客觀上本不嚴重,而被繼承人卻以之爲嚴重,剝奪其繼承權,則特留分制度即無意義。故如以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爲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則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無異於形同虛設,也非保護繼承人之道。

(四)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

繼承人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妨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行爲,嚴重侵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遺產的分配有着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假如說兒子在去世的時候還沒有結婚,那兒子去世之後留下來的這些合法收入就直接由父母來繼承就行了。關於兒子個人的收入,繼承人在進行繼承的時候要考慮到債權人的利益,應該先結清兒子生前所欠的債務,剩下的財產再由他人進行繼承。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