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離婚房子怎麼辦理?

兩人離婚房子怎麼辦理?

財產分割問題是夫妻離婚很重要的問題,特別是沒有進行過婚前財產公證過的,財產的歸屬問題很難明確,也就很難進行分割。而其中房產是較重要的組成成分,因房子是否全額付款、出資人可能涉及到雙方父母,房子的處理問題較爲麻煩。那麼兩人離婚房子怎麼辦理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離婚了房子怎麼分

1、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配?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

(1)對該房屋的分配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配。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配?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爲,法院也無法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雙方都要房子怎麼辦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都想在離婚後擁有原來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屋,不願要對方的補償。可以透過夫妻雙方之間的競價,誰出價高房屋歸誰,然後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協商不成,只能由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由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對於兩人離婚房子怎麼辦理這個問題,《婚姻法》給了詳細的規定,根據房子購買時的出資情況、婚後婚姻生活以及離婚雙方主張情況來決定房子歸屬,如果雙方協議無法得到合適的分配,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完成財產的分配,有時得到房子的一方以情況也會給另一方一定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