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分割財產怎麼辦,有哪些規定

不離婚分割財產怎麼辦,有哪些規定

一、不離婚可以分割財產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根據共同共有關係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2、有下列重大理由可以請求分割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2)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3)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以不轉移財產的實際佔有、使用、維持財產現狀爲原則,以重新登記等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對不同的財產要採取不同的分割方式。對於必須分割的財產要注重分割方式,應儘量減少對婚姻生活的衝擊和影響。

1、對於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

2、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透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

3、對傢俱、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轉移、變賣,可採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三、相關法條連結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在我國合法進行登記婚姻的雙方,我國對這類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婚姻雙方在婚姻內,如一方患有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治療的,或其他符合分割財產的情況發生的,我國的法律予以支援這類財產的分割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