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分房產權歸誰離婚?

一、單位分房產權歸誰離婚?

單位分房產權歸誰離婚?

離婚時單位分房的產權歸誰要雙方協商處理,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按市價評估後雙方競價取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這是考慮到,購買單位福利分房與購買商品房之間價格差距甚大,如果離婚時一方取得房屋,僅僅給另一方當初購買福利分房一半價格的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爲基礎來處理房屋問題,可能相對公平一些。審判實踐證明,在雙方都想要房的情況下,透過競價方式解決此類糾紛的效果比較好。

二、沒產權證離婚時怎麼分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爲: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有關離婚時房產的分割處理意見,是需要以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認定的標準的,特別是不同的房產權形成原因所認定的具體情況理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辦理存在異議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