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應對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

怎麼應對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

爲了能夠多份財產,很多人在預料到離婚前就把財產進行轉移或者隱匿,到時候離婚時就沒有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那麼遇到這樣的事應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就爲您整理出這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到您,小編表示謝謝。

一、怎樣防止一方隱蔽自己財產

對到期、未到期債權的隱匿、轉移給離婚爭執中的當事人權益保護帶來另一困難。若夫妻雙方共同參與了某項經營或共同經手了某筆借款,對於債權的掌握能夠一清二楚。可要是配偶並未參與到對方的經營中,或未直接經手生活中的某筆借款,對於債權的掌握則會非常困難。特別是,對方是公司的重要股東,或直接控制公司的經營,公司的對外債權實際就是對方的應得紅利,在夫妻離異時,故意不去結算到期債權,那麼配偶的應得權益根本就無從保障。此種情形多發生在對方經營的是“皮包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簡單的公司經營中。可有三項策略應對債權的隱匿、轉移:

1.瞭解對方或對方經營的公司最近一兩年的業務關係,與哪些公司有合作關係,向這些公司打聽是否有未結款項;

2.瞭解對方最近一兩年是否持有過哪些公司的現金或轉賬支票,一般來說與這些公司有業務關係,根據交易慣例,常常會有尾款未結清;

3.向對方所在公司的財務人員打聽,在夫妻雙方的關係未鬧至公司時,財務人員對公司重要股東的配偶還是會非常尊重的。

打探到對方所在公司的債權還不夠,因爲從法律上來說,公司的債權與股東的股權是相對獨立的。只能靜待該公司的分紅,或以此作爲雙方協商財產分割時的一個依據。

二、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財產分割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根據以下原則進行: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後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當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於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裏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爲。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財產置於其他合夥人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從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額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而損害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