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妻子可以分到什麼財產

離婚時妻子可以分到什麼財產

一、離婚時妻子可以分到什麼財產

可以分到夫妻的共同財產,分配原則按照(一)男女平等原則。(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五)給予補償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具體財產分割可以雙方協定獲得。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

1、如果夫妻簽訂了夫妻財產分割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就由夫妻共同協議確定,前提是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合法且不存在欺詐等內容。

2、沒有簽訂夫妻財產分割協議,離婚財產分割由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確定,當然排除夫妻的個人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確定家庭財產歸屬要注意什麼

1、準確認識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離婚時的債權債務分割不同。別人借錢,夫妻兩人在離婚時可以明確該筆債權的歸屬,只需通知借款人就可以生效。借別人錢就沒那麼容易了,不管兩人之間怎麼確定由誰還錢,對人家都不發生效力,借款到期即使兩人已經離婚也都有還款的義務。

3、AA制下的財產分割仍有可能不AA.即使夫妻雙方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在離婚時一方爲了照顧家庭如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仍然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另外,婚內財產AA制只對兩人發生約束力,對不知情第三人無效。

4、不要在分割財產上意氣用事、亂簽字。

5、注意時效和舉證問題。

婚姻涉及財產的時效有兩個:一年、兩年。一年指對有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在離婚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兩年是指對有遺漏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在發現該筆財產後的兩年內提出。如果對方對財產有隱匿行爲的,可以不分或少分。權利人應當注意收集證據,對方的身份證號、銀行賬號等都要掌握,並可以申請法院調取存取款記錄;公共場所的私錄證據也有可能被採信。

綜上所述,夫妻在領取結婚證以後的收入都是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收入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不管是妻子還是丈夫分到的都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參與離婚財產的分配當中,法院對於離婚財產的分配原則會按照上文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