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就現在我國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來看,夫妻結婚之後不管時間多長,作爲一方個人財產的部分都是不會轉化爲共同財產的,所以要是夫妻離婚也就不能要求對個人財產進行分割,能夠分割處理的僅僅是共同財產。那一般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怎樣進行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夫妻共同財產又稱爲婚後財產。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婚後財產分割具體如下:

1、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2、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首先,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① 工資、獎金;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③ 知識產權的收益;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次,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對弱者保護原則。現行婚姻法對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採取“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通常是各佔50%。

二、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對夫妻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首先,如果雙方均主張房產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可以透過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產所有權,同時按競價的房價款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張房產所有權的,那麼由主張的一方取得房產所有權,同時由雙方協商確定房產的價值,如果不能協商確定,則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該房產作出評估,取得房產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後,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產所有權的,則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該房產,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這是必須要做的,但前提是離婚夫妻之間存在共同財產才行,不然也就沒有可以分割的對象。這個時候不能簡單的認爲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畢竟在夫妻財產中還包括了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