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過錯方財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離婚過錯方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過錯方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過錯方財產的分割是過錯方是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二、離婚過錯方在財產方面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但爲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綜上所述,在共同財產分割中不考慮引起離婚的個人責任,而是採取離婚過錯賠償原則,無過錯方有權在法定情形下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賠償情形的範圍做了嚴格的限定,如有過錯的一方必須滿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條件之一的,另一方纔有權要求賠償,否則如僅有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行爲時,無過錯方是無權要求賠償的。

離婚損害賠償原則對過錯範圍的限定要遠遠小於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的標準,但在證據的證明標準上確遠遠高於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的標準。這樣以來,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由於過錯方的成本大大降低,對無過錯方權利的保護就增加了難度。

但在司法實踐中,爲了讓對婚姻關係破裂有過錯的一方付出代價,平衡法律上雙方權利的失衡,法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往往會向無過錯方傾斜,縱然“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擯棄,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在,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還在。

我們國家現在很多的夫妻,他們之所以離婚,就是因爲一方存在着很多的嚴重的過錯,這樣的一種過錯的話,在離婚法律當中都有着一個明確的範圍借錢劃分,比如說有一些就是存在着重婚,還有就是毆打伴侶的情況,所以此時要在財產上面進行一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