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過錯方能分到財產嗎?

離婚後過錯方能分到財產嗎?

一、離婚後過錯方能分到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誰賺多賺少,夫妻婚後所得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

(一)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援。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三)具體的財產分配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行爲人有過錯。所謂過錯並非是離婚行爲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爲。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過錯行爲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二是有損害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爲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是過錯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即過錯行爲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係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四是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爲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爲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爲,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而非離婚之訴。這是離婚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特殊要求。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離婚事實的發生,離婚損害賠償就無從開始,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必須無過錯,本人如有相同的過錯行爲,則過失相抵,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後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不管是雙方有過錯還是無過錯只要是屬於共同的財產,雙方都是有權利得到的,因此,雙方在分割的時候就要協商好,也一下要照顧受害方的前提下來分割,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