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怎樣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一、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即使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但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5)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6)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有二點必須引起注意。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爲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

1.注意證明財產取得的時間,這個時間點主要以結婚登記爲分界點。常見的如上資、獎金的發放時間,房產證、行駛證的取得時間等是不是在結婚登記之後,一般工資單、納稅記錄、房產證、行駛證上都會有時間的記錄,這個只需要拿到原始憑證即可。

2.注意證明財產的方式,在訴訟中,一般都要求提交原件。但有些當事人因爲種種原因,無法取得房產證、行駛證等相關證據的原件。這個時候,你可以向房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查詢房屋或者車輛的產權狀況,相關部門會提供相應的查詢結果,這些也可以作爲財產內容的證明。

3.注意藉助法院的力量。一般來說,銀行會拒絕當事人要求查詢他人帳戶的請求,此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查詢或者凍結對方當事人的銀行帳戶內的存款,當然,當事人一般須提供對方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同時爲避免對方轉移財產的風險,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嫁妝清點等。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