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關於離婚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處理是怎樣的?

關於離婚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處理是怎樣的?

1、夫妻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2、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着男女平等和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夫妻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分割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6、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7、協議離婚所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受害方可以在離婚後的一年內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不能成爲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理由。

8、有證據證明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受害方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判決少分或者不分給加害方。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財產和離婚債務的認定和分割,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由於其產權的關係,是不可以進行分割和處理的, 但相關情況的認定還可以透過財產保全來進行認定,並按照規定的情況來 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