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財產債務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絕大多數的普通公民在看待某些特定事項的時候,其實都是非常感性的。但是需要清醒的一點就是,不管在任何情況下感性沒有辦法代替理性。就比如說家暴的這種行爲,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家暴是屬於十惡不赦的,因此可以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甚至是承擔全部的債務。那麼,家暴離婚財產債務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呢?

家暴離婚財產債務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家暴離婚財產債務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原則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協商處理,法律對雙方協商的內容是不干涉的,如果協商不成原則上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對方有家暴另一方可以索要賠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家暴怎麼收集證據離婚?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爲受害者應當儘早的收集和儲存相關的證據,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是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如果時間過長,沒有及時儲存相關證據,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這對於事後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都會造成不利。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爲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儲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爲,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爲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爲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爲附着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爲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在婚姻關係當中,施暴方肯定是屬於過錯方,因此離婚的時候可以向施暴方索要精神賠償,除了精神賠償的這一部分以外,共同財產還是平等分割的,而且我們說一碼歸一碼,針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問題,和共同財產一樣,共同債務自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