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配偶死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配偶死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方去世後,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兩次分割。先分割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再對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世的一方並不能獨自佔有夫妻共同財產。

1、無夫妻共同協議的情況下,一般應平均分配。

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財產分配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也即是去世的一方可以獲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

2、無遺囑的情況下,對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再按法定繼承來分配。

死去一方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一般爲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法定繼承的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是並列關係,沒有先後順序,財產繼承時應共同進行分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在民法典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在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出現了死亡等意外情況後,也是需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婚後立有了遺囑,也是需要按照遺囑的規定去分割,當出現了糾紛也可以透過訴訟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