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岳父要求分割財產能嗎

妻子去世岳父要求分割財產能嗎
岳父對於妻子的財產有繼承權,所以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出你自己的那部分,剩餘你妻子的那部分,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你和妻子的父母子女)妻子的財產是可以由妻子的父母繼承的,但是如果是夫妻之間的共同的財產的話,那麼需要丈夫先拿掉一半,然後纔是妻子的財產,這是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們一起繼承妻子的遺產,所以妻子去世岳父要求分割財產是可以的。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