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虛假破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虛假破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虛假破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爲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爲,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

二、虛假破產罪是如何認定的?

1、虛假破產罪主觀故意的認定

本罪的主觀主面只能是出於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虛假破產罪是在一種在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實施的欺詐行爲,行爲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行爲會導致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但仍採取隱瞞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等多種手段,積極轉移和處分財產,造成資不抵債的假象,從而實施破產。

2、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

在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往往會實施多個行爲將大量資金隱匿或轉移,然後僞造有關會計檔案和商業帳簿,掩蓋資金的真實流向,透過不真實的會計資料等檔案,製造企業資不抵債的假象,再申請破產。

3、本罪與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本罪與妨害清算罪同屬於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兩罪旨屬於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體上具有一致性。

利用虛構或者欺詐的非法手段來申請破產,來達到獲取利益的目的,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就構成了虛假破產罪,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處理,法院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嚴重的程度和給債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程度來做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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