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虛假破產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

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虛假破產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爲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爲,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

二、虛假破產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爲。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爲。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是指,《破產法》第三十五所規定的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行爲。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爲,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爲要件。

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透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僞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爲。這裏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僞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爲,才構成本罪。

這裏的債權人是指因公司、企業舉債而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經濟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國家稅收部門等等。以上三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法分子通知虛構或者欺詐的方式來申請破產,並達到獲得非法利益的行爲,就構成了我國法律上規定的虛假破產罪,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罰,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立案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