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破產罪如何認定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是:司法實踐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該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
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假破產罪如何認定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