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九條
[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