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 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 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四) 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五)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 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