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破產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虛假破產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虛假破產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虛假破產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虛假破產罪】 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認定虛假破產罪的構成要件,重在認定其客觀方面,即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爲。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1、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爲。

2、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透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僞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爲。這裏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僞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3、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爲,才構成本罪。

二、公司申請破產的條件

新《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纔可申請企業破產。

三、關於不能清償的界定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爲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爲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爲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虛假破產的目的就是企業不想償還合法的債務,在企業現有資產足以結清債務的情況下卻透過破產的這種方法逃避義務。雖然正式宣告破產之前也會入住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但很多企業可能在申請破產之前就已經先轉移了大部分的資產,可這種行爲不可能是瞞天過海不爲人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