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一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衆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檔案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佔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檔案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什麼是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