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立案標準和犯罪構成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立案標準和犯罪構成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是指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爲。那麼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立案標準和犯罪構成是什麼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一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衆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檔案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佔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檔案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只有特定的自然人和單位纔有可能成爲本罪主體。也就是說只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中具有相應合法資格的中介組織和人員,其中也包括法律允許的其他機構和人員。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爲直接故意。

3、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這對建立工商企業制度、規範公同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的行爲,可能致使不具備成立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從而破壞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妨礙了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對象爲評估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有關公司成立或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

經營情況的各類虛假的證明檔案,主要有以下幾類:

(1)評估報告。資產評估事務所及評估師對公司發起人以物產、工業產權、專利技術折抵註冊資本而開具的評估報告或證明。

(2)驗資報告。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

(3)驗證報告。除對資金情況驗證外、註冊會計師還應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近三年公司經濟利潤情況表及公積金提取情況表等檔案進行審查,然後開具驗證檔案。

(4)審計報告。審計師對公司各類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然後開具審計報告。   

(5)其他報告。如會計報表、律師的法律意見書等。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爲。

關於對何爲“虛假”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 年1 月9 日發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對有關虛假內容作了明確的司法解釋。所謂證券市場的虛假陳述,是指“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資訊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資訊”等,這一解釋,有兩點應當引起重視:第一,彌補了我國現行證券法的缺陷。證券法對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規定並未以重大性加以限制,而僅限於遺漏的重大性;第二,該規定首次明確了虛假陳述侵權責任需以重大性(重大事件) 作爲判斷標準。所謂“重大事件”就是指會對廣大投資者的經濟利益產生重要影響的事實和資訊。

關於對“重要影響”的理解,從《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對重大事件虛假陳述中,可以看到“,重要影響”是指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行爲會造成資本市場的無序競爭,直接威脅或者是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察:從數額方面看,行爲人出具的虛假中介證明檔案認定的虛假資本或者股東數額特別巨大;從後果方面看,行爲人出具的虛假中介證明檔案給公司及其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公民的經濟利益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從次數方面看,多次提供虛假中介證明檔案的,還應包括其它一些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上述的司法解釋,達到本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尺度,可參照本文上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標準進行掌握。

三、認定

(一)本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爲。本罪與僞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僞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僞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爲的表現方式不同,僞證罪,其行爲人行爲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鑑定結論以及翻譯檔案等。而本罪中,行爲人的行爲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檔案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二)本罪與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在於: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一定意義的證明檔案,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其犯罪對象爲公文、證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其侵犯的對象爲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檔案。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後者表現爲僞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所謂僞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本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爲,它是有權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檔案。

(3)犯罪主體不同。後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爲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行爲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說,其主體爲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四、其他說明

1、本罪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2、按《證券法》二百零七條,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3、本罪是情節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4、本法條第三款: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指過失犯此罪。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爲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