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偵查期退贓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贓款贓物隨案件的移交同時移交給相關級別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第二,對於已經結案的案件對於贓款贓物透過相關部門將其上交國庫;
第三,依法將這些贓款贓物退還給相關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機構或單位。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一種是“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爲“及時退還”:
另一種是“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爲“被動退還”。
“及時退還”,行爲入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表現爲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構成犯罪。
二、退贓、退賠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有什麼
1、犯罪性質;
2、退贓、退賠行爲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
3、退贓、退賠的數額;
4.退贓、退賠的主動程度等情況。
退贓、退賠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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