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期主動退贓的流程是什麼?

一、案件偵查階段怎樣退贓?

在偵查期主動退贓的流程是什麼?

1、家屬或者律師直接聯繫辦案人員,這種情況最好事先透過公檢法辦案人員或者委託的辯護律師詢問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和希望退贓的數額,瞭解下一步處置措施。

2、遇到阻礙的情況。有些案件,或許是出於轉段的時間考慮,警方對退贓的歡迎程度不高,這時要態度誠懇地向辦案人員表達意願,或者找到單位負責人反映。

3、直接與被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諒解。對於被害人在本地,或者知道外地被害人的資訊,也可以直接和被害人取得聯繫,協商賠償事宜,取得對方的諒解。這樣做的好處,如果是資金不足以退完或者退所有被害人的贓款,可以和被害人協商,在沒有清償完的情況下,取得諒解書。缺點是有反覆的風險,有些被害人也會漫天要價。

3、透過中間人退贓。很多人選擇透過中間人退贓,就是找到當地和辦案單位或者被害人熟悉的人,讓他從中調和退贓事宜。這種方法能省去很多事,有時候也會有很好的效果。缺點是需要負擔相應的佣金或好處費,而且有被騙的風險。

二、退贓是否能減輕罪責?

第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代爲退贓的,可從輕處罰。

第二、從法律性質上講,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和向法院退贓沒有什麼區別,不過,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檢察院起訴書中一般會表述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量刑;向法院退贓,法院判處書中一般會體現出從輕量刑。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爲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也就是說,案件偵查過程中要退贓主要還是由家人、律師,或者中間人幫忙聯絡相關辦案人員和單位,說明退贓誠意、退贓金額等。能夠主動提出退贓對案件最終判決的嚴厲程度會有一定影響,這也是認罪悔悟的一種表現,因此會依法從輕。

三、主動退贓與追繳的區別是什麼

主動退贓是指的是犯罪人資主動退還贓物贓款,而追繳是公安機關強制實施的一種追回贓款的方法,二者實施的主體不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案發前退還(上交)財物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爲“及時退還”:另一種是“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爲“被動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主動退贓對案件的判決是有一定的影響的,一般可以從輕判決或者減輕處罰,減輕的範圍在刑期的百分之三十以內。主動退贓和追繳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主動退贓是犯罪人員主動退還贓物,追繳則是公安機關強制追回贓物,後者適用於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