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偵查期退髒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安偵查期退髒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偵查期退髒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贓款贓物隨案件的移交同時移交給相關級別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第二,對於已經結案的案件對於贓款贓物透過相關部門將其上交國庫;

第三,依法將這些贓款贓物退還給相關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機構或單位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一種是“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爲“及時退還”:另一種是“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爲“被動退還”。“及時退還”,行爲入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表現爲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構成犯罪。

二、退贓、退賠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有什麼?

1、犯罪性質;

2、退贓、退賠行爲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

3、退贓、退賠的數額;

4.退贓、退賠的主動程度等情況。

退贓、退賠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限規定是多久?

立案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定。 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之所以認爲積極退贓應從寬處理,是因爲:首先,上述幾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還。其次,從主觀上看,上述幾種退還,均不是行爲人的自動退還,而是在對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的主觀惡性要大。因而亦應以受賄罪論處。但是,其退還財物的行爲,不能認定爲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當然,由於這類案件行爲人最終畢竟未得到財物,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處理上可酌情從寬。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382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2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因此,積退贓的應從寬處理。

綜上所述,少部分受害者在公安機關纔剛開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案件的偵查工作都沒有結束就着急忙慌的想要知道關於退贓的工作。其實偵查階段還有很多重要的事情都還沒有調查清楚,退贓,肯定不會發生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