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轉讓時是否需雙方簽字嗎

夫妻共同財產轉讓時是否需雙方簽字嗎

夫妻共同財產轉讓時是否需雙方簽字嗎

需要。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還包括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這些均被認爲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包含勞動收入,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即經濟利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等等。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裏說的繼承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比如登記。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非夫妻共同財產是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言的。一般而言,下列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非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並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婚前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是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房屋、生產機械等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共同使用而成爲夫妻共同財產。

2、人身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因事故造成身體損害,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款具有人身屬性。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3、繼承所得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條也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個人生活用品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爲夫妻一方的財產。比如男方的剃鬚刀、女方的化妝品,以及雙方各自的衣物等,屬於個人財產。

5、彩禮、嫁妝

彩禮通常是指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婚前男方以結婚爲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禮金或物品。彩禮係一種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行爲,如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達成,這種贈與行爲就有效存在,彩禮即歸受贈人所有。如果夫妻雙方婚後沒有將彩禮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要求分割。

另一方面,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爲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6、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等一次性費用,並不是全部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只能針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這部分費用進行分割。

7、住房公積金及社會保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即應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係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而婚前所得部分仍爲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8、婚前房產的增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個人房產因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9、父母出資的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0、知識產權與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而以著作權爲例,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爲是婚前財產。因爲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

11、獎牌、獎金

運動員在大型體育賽事上獲得的獎牌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離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運動員的個人財產?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爲,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徵,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爲是個人所有財產。

12、個人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或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爲一方個人債務,離婚時,配偶一方不予承擔。但配偶一方需舉證證明存在上述三種情況,否則,債權人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一般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平均分配的,但是婚前財產是不需要進行分配的。在離婚的時候,有孩子的一方可以進行多分配一些。如果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有隱藏夫妻財產,那麼可以進行法院起訴,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