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存款

離婚後財產分割存款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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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存款分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財產分割存款”的解答如下:

一、離婚後銀行存款要如何分割

法院處理夫妻存款的範圍,僅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於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法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

比如,女方訴稱,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男方之母的名義存款若干,並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銀行開戶賬號,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法院不會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但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女方的訴訟請求。

另外,法院處理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餘額爲準,對於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餘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開啟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如果從存取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於存款餘額。

比如,男方申請調查女方上海銀行某賬號下的存取款情況,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賬號下的餘額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個月前,女方有三次較大的現金支取行爲,總額達到了十餘萬元。除非女方能舉證證明這些錢用於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則,法院應當按十幾萬的數額而不是按一百餘元的餘額認定夫妻應分的份額。

二、夫妻雙方的收入

1.如何調查配偶一方的收人狀況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人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面臨離婚,一般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就會存在很大的障礙,對於自己財產和收入狀況,一般也不願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彼此對於對方的收入狀況較爲了解,對於對方所在的單位也比較熟悉,這樣,調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對容易。但是,也有一些當亊人,由於在共同牛活期間,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況,或對經濟沒有過多的防備心理,可能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不太清楚,這樣,就有必要在訴訟開庭前調查另一方的收入情況。

2.聘請律師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還是較爲配合的,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人資訊。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部門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繫,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3.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

實踐中,律師合法合理的取證要求夯時不能得到取證單位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律師調查取證的權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師取證難是一個較爲普遍的現象。因此,擬取證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在實行調查令的地區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情況,一般面對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調查單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因此,持法院的調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一般正規年位也不會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

這便是我對離婚後存款分割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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