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分的房離婚怎麼分是合法的?

如果是被拆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以後原則上平分,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的,在婚後男方父母死亡,那麼男方繼承了此房屋所有權,則此房屋所有權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財產按照平分原則進行處理的,一人一半,但財產分割是夫妻之間的。離婚可以協議財產分割,只要雙方都同意,都是可以的。如果協議不成,訴訟的話,原則上是平分,但是對於離婚有過錯的、經濟條件好的少分,經濟條件差的、有撫養、贍養的一方可以多分一點。

拆遷分的房離婚怎麼分是合法的?

(一)由於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原被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推定爲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推定爲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b、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爲其單位能夠支付該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纔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後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爲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爲其不是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於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c、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在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儘量採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

(二)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於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在產權調換法律關係中,被拆遷人因產權調換而取得新調換房屋的所有權,並作爲對價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人。因此,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後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無論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都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後,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爲,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爲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是,對於該部分出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另外,分割時應當注意:

1、對居住房屋的裝修等添附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屋所有權人也應當折價予以補償。

2、對另一方因拆遷安置取得的居住權,屋所有權人一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依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本市確定的房改危改區,屬於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放棄補償。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規定價格購買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見,被拆遷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購買現住房後就可以成爲被拆遷人直接獲得補償。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於原被拆遷房屋承租人。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當適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如果拆遷安置房同時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員,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標準,該拆遷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拆遷安置房同時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如何保護。

在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人因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爲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應當得到保護。在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來處理的,雙方可以簽訂法律服務合同來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避免發生矛盾糾紛,此時我們也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