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接受的遺產離婚需要分割嗎

婚內接受的遺產離婚需要分割嗎

一、婚內接受的遺產離婚需要分割嗎?

婚內接受的遺產離婚是否可以分割的這個問題,取決於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有權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首先是要分清家庭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會構成對其他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侵害。其次是要劃清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男女平等的原則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財產,而應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由於目前我國婦女經濟地位相對較低,對女方進行適當照顧,有利於保障經濟上處於不利地位的婦女離婚權利的行使,也有利於經濟收入較差的婦女克服困難、重建生活。

(3)支援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不應損害物品經濟價值的發揮。對於生產資料,應分給需要的一方或能充分發揮其作用的一方。生活用品的分割,應考慮到雙方需要,靈活地進行處理,必要時採取補足差價的方法。

(4)特別對於農村離婚婦女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由此可見,如果婚內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就有權分割,反之,如果是個人財產,對方就無權分割。在司法實踐中,繼承遺產的方式,包括遺囑繼承,法定繼承,若被繼承人沒有留遺囑,丈夫或妻子是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的遺產,這種情況下,遺產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