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財產判決原則是什麼?

法院離婚財產判決原則是什麼?

一、法院離婚財產判決原則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二、特殊情況的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只要具備法定情形,當事人均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被隱匿或者轉移的,可直接請求分割財產;共同財產被變賣,如果變賣行爲有效則只能請求分割變賣所得價金,若變賣行爲無效,仍然可以請求分割被變賣的共同財產;被毀損的僅能請求支付賠償金、僞造債務的,可以請求非法佔有人返還共同財產,在返還不能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爲了更好的保障離婚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是會在離婚時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對子女的撫養權存在爭議時就會選擇進行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辦理,必要時也是可以透過聘請律師來協助自己辦理手續和訴訟流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