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認定,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認定,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

男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是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當然實踐中也有例外的情況。因此,才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一個具體的認定,那麼大家知道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認定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認定

1、有約從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

1、《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語焉不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予以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爲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要分清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還需要認識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才能更好地區分這兩者。根據《婚姻法》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通常情況下,夫妻在婚後取得的財產,如工資收入、獎金、知識產權收益等等,就會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夫妻之間也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哪些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