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繼承爺爺財產可以嗎?

一、離婚後繼承爺爺財產可以嗎?

離婚後繼承爺爺財產可以嗎?

可以繼承,有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意見》25·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另外,提一下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由於是夫妻,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可得一半)、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代位繼承的性質

代位繼承權的根據,代位繼承人系基於被代位人的權利而繼承,還是基於自己的固有權利而繼承?代位權的性質是什麼?關於這些問題,學術界主要有兩種學說:

一是固有權說。該學說認爲,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來自自己的固有權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親屬仍能代位繼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均系此說。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國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的,其直系卑親屬均得代位繼承;而日本民法僅將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和喪失繼承權作爲代位繼承發生的根據,若被代位人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不能代位繼承。

二是代表權說,亦稱代位權說。這種理論認爲代位繼承人代表被代位繼承人行使權利而繼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即無位可代而不能繼承。法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國舊時的普通法均採此說。中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代位繼承的惟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中國現行的繼承立法及司法實踐採取的是代表權說。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之後只能說明夫妻雙方是沒有任保的關係,但孩子與自己的父母和爺爺奶奶是有關係的,在對於老一輩所留下來的財產,只要合理合法的話,那麼就可以得到屬於孩子的那一部份,財產的繼承都是有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