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些什麼條件?

起訴離婚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些什麼條件?

一、起訴離婚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些什麼條件?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儲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儲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二、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三、怎麼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1.轉移財產的情形一般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轉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等

2.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3.可採取的一般對策:

1)蒐集其存摺線索,記錄其開戶行,無論對方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覈其轉款必要性;

2)蒐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請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於轉移不動產的:既是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

4)對於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或其它憑證;

5)對於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因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可以主張其行爲無效;

6)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對於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瞭解。

在當事人離婚時申請離婚財產保全時應當提供擔保,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進行保全。同時,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當事人應當全面掌握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