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是否需繳納個稅

離婚財產分割是否需繳納個稅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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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是否繳納印花稅

1、明確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婚姻法》規定,婚後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爲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是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爲,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係作出的一個約定,並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係。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如果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是辦產權轉移,按照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需要按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徵收0.5‰ 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