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爲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並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法律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帳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