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怎麼公證?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怎麼公證?

如何辦理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1、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在婚後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明確約定;

2、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或婚後)債務的清償作出明確約定;

3、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應符合法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社會公德。

關於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後,應向哪個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上海市公證處認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爲其一項特色服務。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很多人認爲,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爲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其實夫妻雙方是否辦理婚內財產協議分割公證都沒有關係。因爲只要雙方簽署對於婚內財產的相關分割協議就代表該協議已經有了法律效益,並不需要在進一步進行公證。但是公證會使該檔案更具有法理效益在離婚的時候不能進行相關的造假來僞造其協議。並且在法院上就必須按照該協議來對婚內財產進行相關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