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房產的界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對房產的界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家對房屋的重視程度是越來越高了,房產這個名字使用頻率也越來越多,可能很多人把房產掛在嘴邊但卻不明白其真實含義,比如說新婚姻法對房產的界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新婚姻法對房產的界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所謂新《婚姻法》房產新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關於婚姻關係涉及房產的解釋: 法釋〔2011〕18號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二、加名費用知多少

目前夫妻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暫無徵收契稅之說,因而夫妻婚後加名仍最爲簡單也最便宜,整個過程只收取少量手續費,總計在100元左右。而即使是尚有貸款的房子,也只是在手續上稍多幾個步驟,費用相應增加一兩百元。當然,仍處還貸階段的房屋,不同銀行可能還會收取一定的相應費用。

而其他如結婚前就要加名字、父母的房子加上子女名字、子女的房子加上父母名字等等,情況就相對會複雜許多,也會產生一筆不小的費用,以普通住房爲例,大致就需要2.5元/平方米的交易稅、0.05%的印花稅,不滿5年的還要額外交5.5%的營業稅和1%個調稅等等,計稅值按市場價格和轉讓比例計算,顯得頗不划算。

再看贈與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就單次交易來看,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確實節省了費用成本,但一旦今後將該獲贈的房屋出售時,將面臨除繳納常規的稅費以外,需多繳納20%個人所得稅

婚前買房需留意

如果婚前買房,夫妻雙方乃至兩個家庭應有一個嚴肅的討論,以達成共識。即使不做婚前財產公證,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可以透過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約定,對於以後可能出現的分割財產事先做好溝通和書面約定(如份額、分割比例、其它協定等),也能有效避免今後產生糾紛。

在改變觀念的基礎上,保留好購房資金來源及流向證據、對“產權登記”要把好關,冷靜考慮婚姻關係和登記名字等利益問題,這些纔是我們更多地要去考量的,既是對自己,也是對另一半負責。

首先在這邊小編給大家簡單的說明一下,新婚姻法中對房產的界定主要是爲了防止日後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糾紛的發生,這也就意味着房產的界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可能這樣說大家還是對於某些地方還有一些疑惑小編建議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