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在當代這個社會,貸款可能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家都經歷過,因爲現在買房或者是買車都需要貸款,同樣的,夫妻貸款也很常見,夫妻貸款會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等問題,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關於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所謂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爲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於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所謂特有財產製,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於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並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財產製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製不同於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其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後全部財產,都歸屬於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財產製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範圍的個人財產。特有財產製是與共同財產制同時並存的,沒有共同財產制,也就無所謂特有財產製,特有財產製是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

特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約定將各自的特有財產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委託對方代爲管理,對方代爲管理的,適用關於代理的一般規定。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夫妻應當以各自的特有財產分擔。

如果是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貸款並且是用於自己的事業上,那麼貸款是屬於個人的債務的。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貸款並且用於家庭開支,自然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意味着,債務是需要共同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