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貸款買房的相關認定規則是什麼?

新婚姻法 貸款買房的相關認定規則是什麼?

房屋是夫妻結婚的前提條件,所以就有了婚前貸款買房的狀況發生。但是,夫妻的婚姻關係總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所以還需要了解清楚夫妻房產的分割問題。那麼,新婚姻法 貸款買房的相關認定規則是什麼?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貸款買房?

貸款買房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爲房屋抵押貸款。

房貸,是由購房者向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並提供合法檔案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檔案,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發放貸款,並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貸款買房程序是什麼?

一、請到銀行了解相關情況。並辦理相關帶齊以上的資料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二、接受銀行對您的審查,並確定貸款額度。

三、辦理借款合同,且由銀行代辦保險。辦理產權抵押登記和公證。

四、銀行發放貸款,借貸人每月還款和還清本息後的註銷登記。

新婚姻法 貸款買房的相關認定規則是什麼?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新婚姻法 貸款買房的相關認定規則是什麼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般情況下,婚姻法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買房的房產歸屬有着明確的規定,一般屬於婚前購房者所有,但如果婚後共同還貸,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