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配不公平怎麼辦

離婚時財產分配不公平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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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夫妻協議離婚就財產作出分配的,一方都會發現此時的財產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有的情況下進行的財產分割對自身利益的損害還特別大。那麼實踐中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不公平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導致離婚協議不公平的原因

協議離婚已經是當今社會普遍採用的一種離婚方式,但是在協議離婚時在關係到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的時候,往往由於很多原因,離婚後離婚一方或雙方會認爲所訂立的離婚協議是不公平的協議,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呢?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難免帶着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達成的協議也就未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標準來判斷本案離婚協議是否公平、合理。所以,在離婚協議方面是不適用合同法的公平合理原則的。同時,在訂立離婚協議時,離婚一方可能才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簽訂協議。

二、離婚時財產分配不公平該怎麼辦?

那麼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呢?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要想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必須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銷雙方所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所謂脅迫,指以當事人或其親人的生命等相威脅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以欺詐的方式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按民訴法規定予以制裁;在分割財產時,原則上照顧無過錯一方。

2、在時間上也有規定,就是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後一年以內,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將不會受理。這是因爲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爲1年,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從上可以看出,當事人如果認爲離婚協議不公平,特別是有關夫妻共有財產分配不公平時,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離婚協議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離婚協議。不過一般來講,在當事人辦理了離婚協議書的登記之後,那麼該協議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此時原則上不允許撤銷協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