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財產分配不公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協議離婚財產分配不公怎麼辦

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要想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銷雙方所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所謂脅迫,指以當事人或其親人的生命等相威脅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以欺詐的方式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按民訴法規定予以制裁;在分割財產時,原則上照顧無過錯一方。

2、在時間上也有規定,就是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後一年以內,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將不會受理。這是因爲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爲1年,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