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公證手續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公證手續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分割公證手續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字;  

(3)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辦理公證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夫妻雙方如果進行離婚的話,簽署了離婚協議,實際上就是有了法律效力,不需要再去單獨進行公證,但是如果爲了保險起見,雙方可以到公證處準備好相應的材料進行公證。公證是一定要夫妻雙方都到場,並且還需要帶好雙方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