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司所有權界定分割方式有哪些?共有財產分割的前提是怎樣的

離婚公司所有權界定分割方式有哪些?共有財產分割的前提是怎樣的

離婚時公司所有權界定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屬於婚前財產的股權:

1、對於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權(如購買、接受贈與等)爲個人財產。意思是說婚前一方透過自己婚前財產或者父母、朋友、親戚等進行購買或贈與的公司,當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此公司所有權爲一方個人財產。

2、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爲個人財產。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因爲婚後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使用婚前所有的財產購買公司股份或認繳公司出資,僅僅是財產價值形態的轉化的話,在不發生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化,該股權仍爲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股權。意思是說夫妻一方受到他人的遺囑繼承和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此公司的贈與與繼承屬於夫妻一方的時候,則此公司的所有權爲一方財產,離婚的時候不能分割。

(二)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的股權: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除以上3外)爲夫妻共同財產。意思是說夫妻婚後透過雙方共同財產對公司進行購買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與繼承的時候沒有明確規定贈與或繼承一方是,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是,另一方都有權分割。

共有財產分割的前提是雙方進行協議離婚或者是起訴離婚。只要雙方進行結婚,那麼雙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兩個人可以支配家庭的財產。如果雙方協議離婚,那麼可以只辦理離婚登記簿進行分割財產,也可以一起辦理。

一、共有財產分割的前提是怎樣的

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離婚時候,可以協議分割,

或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藏匿,揮霍共有財產,對方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財產,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共同共有財產類型

共同共有的發生,可以基於權利主體的一定的人身關係,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和共同繼承關係。共同共有的類型主要有三種。

(一)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是一種人身關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係,是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關係。不能把親屬關係都當成家庭關係。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於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繼承的財產

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爲,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另外,除了以上三種因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共同共有外,現代法律認爲基於合夥關係產生的合夥共有財產的性質,無論是合夥投資還是合夥積累,無論是營利性合夥的財產還是非營利性合夥的財產,都是共同共有財產,在該財產之上構成的關係,是共同共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