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對方財產資訊的調取可以嗎?

離婚案件中對方財產資訊的調取可以嗎?

離婚案件中對方財產資訊的調取可以嗎?

1.沒有一方的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訴訟離婚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財產的證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

2.如夫妻一方認爲另一方隱匿財產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相關證據,法院決定調查的,會採取查詢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途徑調查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

3.根據《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相關規定,透過法院離婚,就是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透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

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調查,並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進行認定與分割。綜上,離婚訴訟中,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但會依據一方的申請決定是否調查。一般法院調查包括法院依職權的調查取證和給律師簽發調查令進行調查兩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離婚案件也遵循上述法條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夫妻一方認爲對方存在財產轉移行爲的,應當承擔對應的舉證責任。當然也可以申請法院調取一些證據,且需要提供證據線索,但法院一般不會依職權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