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離婚分割是怎樣的?

農村房屋離婚分割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無論在農村還是城市中都是相同的,但由於農村地區的房產爲在宅基地上建起的房產,可能會由多位家庭成員共同居住,因此在離婚時的分割處理方面與普通商品房又有所不同。那農村房屋離婚分割是怎樣的?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作一個詳細瞭解吧。

一、農村房屋離婚分割是怎樣的?

1、對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系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若,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由於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是婚後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夫妻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爲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爲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3 、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爲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4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二、哪些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因此在分割時也只能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分割。一般來說,農村地區的房屋會由父母等親屬共同居住,因此在分割房產時,應根據相應的份額進行分配,不能一概按夫妻雙方平均分配的原則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