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分手後女方不返還彩禮怎麼辦?

訂婚分手後女方不返還彩禮怎麼辦?

一、訂婚分手後女方不返還彩禮怎麼辦?

訂婚並非結婚的法定的和必經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訂婚後分手,給對方的金首飾等物品,可以透過雙方自行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女方返還彩禮的數額是多少?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爲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訂婚之後分手,不返還彩禮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由於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姻關係解除的,返還彩禮的數額,根據其過錯程度和實際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確定,若其承擔完全責任,可以不返還彩禮。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可以請求返還30%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