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彩禮結婚用給嗎?

根據規定彩禮結婚用給嗎?

一、根據規定彩禮結婚用給嗎?

1、彩禮結婚並不是必須要支付,具體是否需要支付、可以由男女雙方協商確定。

由於任何一方都不得藉由婚姻索要財物,故此支付的彩禮數額不得過高。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的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

二、彩禮性質認定的考量因素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的風俗習慣。如果一方按當地風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爲“按習俗給付彩禮”。

(二)給付時的目的是否爲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爲彩禮。

1、不以結婚爲目的,屬於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爲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由於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給付彩禮的對價中,本身就蘊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如果未能締結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爲公平性的保護。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爲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爲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男方自身經濟條件等綜合酌情確定。

雖然大部分地區男女雙方結婚的時候,男方都會選擇支付一定數額的彩禮,但是法律規範並未強制要求必須支付,故此,男方在結婚前不支付彩禮也是合法的。對於男方不願意支付彩禮的情形,女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但是要求支付的金額不能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