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證可以起訴要彩禮嗎?

沒結婚證可以起訴要彩禮嗎?

一、沒結婚證可以起訴要彩禮嗎?

可以要回彩禮,關於彩禮,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二)、(三)項的適用,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關於彩禮問題的處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分爲二種情況:一是沒有形成婚姻關係的,彩禮應當返還;二是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可以不用返還。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的婚姻狀態是不存在的。另外對於彩禮的認定,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作爲民俗來認定的,但雙方沒有合法的婚姻的情況下,彩禮是需要退還處理的,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協商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