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結婚一年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嗎?

二婚結婚一年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嗎?

一、二婚結婚一年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嗎?

一般是不予返還的,除非因爲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關於彩禮返還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大致分一下三種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麼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麼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二、彩禮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第5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三、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爲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退還彩禮是可以被允許的行爲,但這種行爲需要獲得法律的認可,同時也確保雙方協商好才能進行處理,但對於退還的標準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因退還彩禮而引起大的糾紛,那麼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