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戀愛前的贈送財物禮品的行爲,一般認定爲贈與。只要是以結婚爲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